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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3, 2022 07:27 AM
原创 翟志勇 看理想 2022-12-08 13:26 发表于北京 原文载于《看理想》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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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警察可以检查公民的手机?如果被检查了手机,需要无条件配合吗? 今天,我们继续从法律的视角,展开聊一聊这个问题。看理想主讲人翟志勇在节目《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中,从行政检查权的角度,仔细剖析了这个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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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 | 翟志勇 来源 |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1. 行政检查权

除了行政立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还有一种行政机关广泛行使的行政权及其法律限制,就是行政检查权。
行政检查,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对特定的场所、人员、物品、证件等进行查看、了解、审查、核实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行政检查其实非常普遍,几乎每一部授予行政权的法律中都会规定行政检查权。
比如在之前的节目里谈论过的《食品安全法》,就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遵守该法的一系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有《传染病防治法》,授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再比如《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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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是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一旦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就会转入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所以法律对行政检查的限制,通常没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那么严格。
但即便如此,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检查权的同时,还是会规定检查的主体、事项、程序以及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等,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检查。
针对不同的行政检查,有不同的规定,它们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就不一一罗列了。
今天我们主要谈论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行政检查,这些检查因为涉及到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法律通常会做出非常严格的限制。尤其主要涉及对公民的人身、住宅和通信的检查。

2. 行政检查中的基本权利保护

关于人身检查,《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法律只授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检查公民身体,其他行政机关都无权检查公民身体,而且检查女性身体时,只能由女性执法人员进行。
有这样的规定,正是因为人身自由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检查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并加以严格限制。
关于住宅检查,《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应地规定,公安机关检查公民住所时,应该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即便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时,也必须出示检查证明文件。
也就是说,这条规定不仅要求检查主体仅限于公安机关,而且要求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必须有检查证明文件才可以检查
如果执法人员违反了上述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会有什么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对行政机关检查公民身体和住宅的限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更严格限制的检查,那就是对通信的检查。
在《宪法》第40条中就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那依据这条规定,对通信检查就必须同时满足三个限定性条件:
第一,就是规定中说的“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请注意,这里的限定词只有“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所以就不能扩大解释,尤其不能将追查一般的违法行为,扩大解释为追查犯罪行为。
比如开车闯红灯、超速超载等,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就不符合这里的规定。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犯罪行为必须涉及刑法中某个具体的罪名,还必须是追查具体的个人,不能无差别地针对所有人。
第二,通信检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刑事案件侦查权。在实践中,关于授权主体,有个特别有意思的争论。比如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有时候法院为了调取证据会向通信机关调取当事人通话记录,当通信机关拒绝的时候,法院就会对通信机关罚款。
通信机关就将这个问题反映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按照宪法的规定,法院不是宪法规定的通信检查主体,无权检查通信,但法院不理人大法工委的意见,还是继续调取,通信机关不配合就罚款。
对于法院的这个行为,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争议,反对的理由就是法院不是宪法中授权的通信检查主体,而支持的理由则认为,法院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调查取证证据的行为,不是通信检查,因此不受宪法这条规定的限制。
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涉及到对宪法中通信检查的解释问题,我们在这里就不过多解释了,但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对检查主体的严格限制。
第三,规定中还强调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这里主要指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程序性要求,其中核心的一点是,必须先完成刑事案件的立案,立案之后的侦查行为,才属于追查刑事犯罪
而刑事立案又要求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初步查明的犯罪事实。这就决定了,对于通信的检查,不能做预防性检查,也就是没有掌握任何犯罪证据,完全希望通过通信检查找到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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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从这三点我们能看出,宪法对通信检查权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检查公民通信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
第一种属于技术侦查,就是监听,这种方式只能针对特殊类型的犯罪,比如贩毒,并且需要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二种是到电信部门检查公民的通话记录和通话内容,这种情况通常是不用通知当事人的,但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电信部门必须配合检查,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电信部门必须拒绝配合检查,否则电信部门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直接检查公民的通信或通信工具,比如信件、电子邮箱或手机。这是目前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因为这种检查非常容易实行,因此就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的状况,下面重点讲讲检查手机。

3. 通信自由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宪法中规定的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通信检查”,在1982年制定宪法的时候,这里的“通信”主要指纸质的书信,同时还包括电话和电报。
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的“通信”早已经不限于书信、电话和电报,还包括了各种电子通讯方式,比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事实上,现在的绝大部分通信,都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进行的,而手机是最主要的通讯工具。
因此,检查手机的通话记录、短信和即时通讯工作中的内容,很显然就是一种通信检查,那针对这种通信检查,就必须受到之前所讲的宪法中关于通信检查的限制性规定。
但现在的智能手机已经不再像过去的功能机,仅仅只是一个通信的工具了,因为智能手机是一个综合体,它不仅可以通信,还可以拍照、录像、在线办公等等。
也就是说,检查手机不仅涉及到通信检查,还有可能涉及到对照片、视频、文件以及我们使用的其他App的检查,这些检查不涉及通信检查,但它涉及对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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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但一般认为,可以从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推导出,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属于宪法中未列举的基本权利。所谓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合理推导出应该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除此之外,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还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还有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因此,对手机的检查不仅涉及通信检查,也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非通信内容的检查,但不管是哪种检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4. 可否检查手机中的非通信内容?

讲了针对通信检查的限制,再讲一下针对非通信内容检查的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警察检查手机不是为了检查通信,而是为了检查手机中的照片、视频、文件以及其他的非通信内容,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检查公民手机?这就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中的两项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这条规定中的检查,前提条件是“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因此必须要先有一个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行为存在着,而且还是要跟要检查的内容有关联的。
比如有人打架斗殴,一个人只是碰巧路过,那这个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无关,就不应该对这个人的物品或人身进行检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检查,我们必须问清楚,究竟涉及到哪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此外,之前讨论警察是否可以在地铁检查身份证时,也提到过《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这条规定中的检查,前提条件是“有违法犯罪嫌疑”,这其实是一个相当主观的判断,给了警察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警察可以无差别地怀疑任何人有违法犯罪嫌疑,也就是不可以在马路、广场、列车等公共场所,以“有违法犯罪嫌疑”为由无差别地检查所有人。
你可能也注意到了,这两部法律只是规定了在特定的情况下,警察可以检查,但没有说可以检查手机。当然了,法律不会规定这么细,手机只能算作检查对象中的物品了。
根据这两个规定,警察可以检查手机中的非通信内容吗?答案是要看具体情况。就像前面讲过的,手机中的照片、视频、文件等涉及到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除非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警察是无权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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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理由才叫足够充分正当呢?通常是警察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公民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检查手机中的照片、视频、文件等资料,是进一步查证违法犯罪行为所必须的。
也就是说,根据无罪推定和不能强迫公民自证其罪的原则,在警察没有掌握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通过检查公民手机来寻找违法犯罪的证据,预防性侦查在法理上是不允许的
与此同时,检查手机还必须是进一步查证违法犯罪事实所必须的。如果一个人在大街上公然侮辱他人,那么检查手机与这一公然侮辱的违法行为无关,就是没有充分必要性的。
总之,警察检查手机中的非通信内容时,应该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检查证明文件,并且说明检查的目的和必要性。即便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也只能检查非通信内容,如果警察顺带检查了通信内容,那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此,如果在大街上、车站广场中、列车上等公共场所,随机检查某位公民手机中的内容,或无差别检查所有人手机中的内容,不管是针对通信内容,还是针对非通信内容,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充分正当理由的,都是对公民通信权或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非法侵害。

5. 如何应对警察检查手机

那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真的遇到了警察检查手机,应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警察检查时必须先出示工作证件,你可以要求先查看警察证件,记下来警号和姓名,知道是谁检查的,以便日后核实是否是真警察,或举报警察违法行为所需;
其次,要求警察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检查证明文件,核实检查的依据,是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还是涉及《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有违法犯罪嫌疑”,并与警察沟通是否真的存在这两种情况;
第三,询问警察要检查的内容,如果是检查通话记录或短信和即时通信工作中的内容,那么明确告知警察,除非有刑事立案通知书,否则无权检查;如果要检查照片、视频、文件等内容,让警察先出示能够证明你涉嫌违反犯罪嫌疑的其他证据,这种情况下仅仅怀疑是不行的,警察无权进行预防性侦查;
第四,如果遇到不遵守法律、也不讲道理的,就是要强制检查,你可以做必要合理的抵制,但不要袭击警察或暴力反抗,因为很容易涉嫌袭警罪或妨碍公务罪。要记住,即便警察违法在先,那也并不能免除你的违法甚至犯罪责任。
如果你的手机真被强制检查了,那只能在事后追究警察的违法责任。到时候可以拨打公安机关及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电话12389,或在公安部举报中心网站(www.12389.gov.cn)上举报警察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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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就讲完了行政检查,特别是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检查公民手机。简单总结一下:
第一,刑事案件立案后,警察为了进一步侦查案件的需要,可以检查手机的通信记录、照片、视频、文件或其他资料,但应该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搜查令;
第二,在行政违法案件中,在警察已经掌握一些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有涉嫌违法犯罪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时,可以依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公民手机中的照片、视频、文件等非通信资料。除了以上两种情况,警察都没有权力检查公民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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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整理自由翟志勇主讲的看理想App节目《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17期,完整节目内容欢迎请上看理想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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